江门仲裁委员会坚持以当事人为中心,进一步优化仲裁费用结构,提高仲裁收费的透明度,帮助中外当事人合理安排和有效控制争议解决成本,为市场主体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第三届江门仲裁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经审议,修正《江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附件《仲裁费用规定》,制定《江门仲裁委员会金融借款争议仲裁规则》及附件《金融借款争议仲裁费用规定》。江门仲裁委员会自2025年8月1日起受理的案件适用新版仲裁费用规定,自2025年8月1日起受理的金融借款争议案件适用《江门仲裁委员会金融借款争议仲裁规则》及费用规定。2025年7月31日及之前受理的案件适用原仲裁费用规定。
新版仲裁费用规定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新安排:
一、优化仲裁费用结构,总体降低仲裁收费标准,帮助当事人合理安排和有效控制争议解决成本
新版仲裁费用规定总体降低仲裁收费标准,不同区段降低4%-44%,平均下调近30%,帮助境内外当事人有效控制争议解决成本。新版仲裁费用规定实施收费封顶,争议金额30亿元以上部分的仲裁费用全免。
二、增加优惠措施并提高透明度,鼓励当事人和谐高效化解纠纷
一是整合费用优惠规定,将过往实践中阶段性的相关费用优惠措施整合纳入《江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附件《仲裁费用规定》,增强费用优惠的稳定性并提高透明度,增强当事人对成本费用的可预期性。
二是加大费用优惠力度,根据仲裁程序推进程度合理设置并适度提高费用优惠比例。比如,组庭前撤销案件,退80%的仲裁费用;组庭后首次开庭前撤销案件,退60%的仲裁费用;首次开庭后撤销案件,退40%的仲裁费用。此外,还新增了合并仲裁情形下的费用优惠安排。
三是明确“调仲对接”优惠措施和抵扣机制,鼓励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前通过和解、调解、谈判促进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化解纠纷。对达成和解申请仲裁确认的,根据争议金额大幅降低仲裁收费,只收取常规仲裁费用的20-50%。比如,争议金额为1亿元以上的案件,只收取常规仲裁费用的20%;争议金额为5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的案件,只收取常规仲裁费用的25%。对和解不成而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已付华侨华人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费用可全额抵扣仲裁费用相应金额。
三、加强与深圳国际仲裁院联动,帮助当事人节省费用
此前,深圳国际仲裁院发布的新版收费办法规定,当事人约定由深圳国际仲裁院江门中心仲裁,且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案件,参照《江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附件《仲裁费用规定》中《仲裁费用表》列明的标准计算仲裁费用。
四、完善小时计费方式,为当事人提供差异化仲裁收费方案
新版仲裁费用规定对接国际通行做法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将可选择采用协议方式确定仲裁员报酬的适用范围由涉外案件扩大至全部案件,同时进一步完善当事人约定按照小时费率确定仲裁员报酬的费用机制,加强小时费率机制的可操作性,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多样化、差异化的仲裁收费机制,便利中外当事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选择仲裁收费方式。
《江门仲裁委员会金融借款争议仲裁规则》及费用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新安排:
一、服务金融机构高效解纷,全面优化各程序环节时限
明确同业拆借、企业借贷、民间借贷、小额借款、金融不良债权转让、金融不良债权追偿可适用金融借款争议仲裁规则。在答辩、组庭、开庭通知及裁决期限等关键环节全面优化期限,争议金额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适用快速程序,审限最多减少155天,更好满足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快速解决纠纷的期待。
二、立足大湾区西岸发展实际,总体降低仲裁收费标准
金融借款争议仲裁规则的费用规定总体降低仲裁收费标准,不同区段降低8%-55%,平均下调近35%,最低收费调整为2500元,帮助境内外当事人有效控制争议解决成本。金融借款争议仲裁规则的费用规定实施收费封顶,争议金额30亿元以上部分的仲裁费用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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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仲裁委员会新版仲裁费用规定
《江门仲裁委员会金融借款争议仲裁规则》及费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