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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指南
09.16

答辩

一、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如案件仲裁程序适用《江门仲裁委员会金融借款争议仲裁规则》,则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材料。被申请人申请延期答辩,且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此期限。仲裁庭尚未组成的,由仲裁委决定是否延长答辩期限。

二、答辩书由被申请人及/或被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名称和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及电子邮件地址;

2.对申请人仲裁申请的答辩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3.答辩所依据的证明材料。

三、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逾期提交的答辩书。

四、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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