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当事人和谐、高效化解纠纷,减轻市场主体解决商事争议的费用负担,维护稳定、有序、公平的营商环境,江门仲裁委员会经第三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决定,作出如下安排。
一、鼓励网络远程仲裁:采用网络远程仲裁的案件仲裁费减免20%
自2024年7月4日受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并使用江门仲裁委员会的网络仲裁服务平台参加全部仲裁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网上立案、网上送达、网上开庭、网上质证等)的,仲裁费减免20%。
二、鼓励和谐解决纠纷:和解结案的案件仲裁费减免50%
自2024年7月4日起受理的案件,以及自2024年7月4日前已受理、未结案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后,申请撤案或请求仲裁庭依据《江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称《仲裁规则》)按照和解协议内容作出裁决书或调解书的,仲裁费减免50%。
三、减费措施的适用
(一)本安排第一条规定的减费措施,双方当事人均应通过江门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服务平台(online.sciajm.org.cn)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申请减费的一方当事人还应在本安排有效期内,提交《减免仲裁费申请书》。
(二)本安排第二条规定的减费措施,在本安排有效期内,当事人应提交撤案申请,或者请求仲裁庭依照和解协议内容作出裁决书/调解书的申请。申请减费的一方当事人还应提交《减免仲裁费申请书》。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在结案后退回相应费用。
(三)本安排第一条与第二条规定的减费措施不叠加适用,两者减费幅度不一致的,以减费幅度大者为准。
(四)在申请仲裁前,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或经深圳国际仲裁院调解中心、深圳国际仲裁院认可的其他调解机构(包括粤港澳仲裁调解联盟成员机构)、华侨华人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江门仲裁委员会认可的其他调解机构调解后达成和解,或经深圳国际仲裁院谈判促进中心促进谈判后达成和解,根据《仲裁规则》请求江门仲裁委员会按照和解协议内容依法作出裁决书/调解书的,仲裁费按照《江门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案件特殊情况收费和退费的规定》执行。
(五)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解决纠纷。存在虚假和解、虚假调解、虚假仲裁等情形的,不得享受仲裁费减免,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安排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4年12月31日。
本安排解释权归江门仲裁委员会。
江门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