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江门仲裁委员会章程》,第三届江门仲裁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经审议,决定就《江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附件《仲裁费用规定》进行修正。该修正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江门仲裁委员会自2025年8月1日起受理的案件适用修正后的仲裁费用规定,2025年7月31日及之前受理的案件适用原仲裁费用规定。
特此公告。
江门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23日
《江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附件《仲裁费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