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江门仲裁委员会章程》,第三届江门仲裁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经审议,决定发布《江门仲裁委员会金融借款争议仲裁规则》。该规则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江门仲裁委员会自2025年8月1日起受理的金融借款争议案件适用该规则和仲裁费用规定,2025年7月31日及之前受理的案件适用《江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3年)和仲裁费用规定。
特此公告。
江门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23日
《江门仲裁委员会金融借款争议仲裁规则》及附件《仲裁费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