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分享
仲裁规则
REGULATION
09.10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仲裁费用

(一)当事人应当按照仲裁院制定的《仲裁费用规定》向仲裁院缴付仲裁费用。

(二)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仲裁院可以适用其他仲裁规则规定的仲裁收费办法收费;该规则没有规定仲裁收费办法的,适用仲裁院的《仲裁费用规定》。

(三)在仲裁过程中,若当事人未按规定缴付相关费用, 仲裁院应通知当事人,以便由任何一方缴付。若仍未缴付,仲裁院可决定中止仲裁程序,或视为当事人撤回全部仲裁请求或反请求。

(四)本规则所附《仲裁费用规定》构成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四条 费用承担

(一)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决定当事人应承担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包括当事人按照《仲裁费用规定》所应缴付的仲裁费用和实际开支,以及当事人为进行仲裁而发生的合理的法律费用和其他费用。

(二)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本规则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原则上应由败诉方承担。但仲裁庭可以在考虑相关情况后,按照其认为合理的比例,决定仲裁费的承担。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仲裁费的承担。

(三)当事人违反本规则或者不履行仲裁庭决定而导致仲裁程序拖延的,其仲裁费用承担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因仲裁程序拖延导致其他费用发生或者增加的,还应承担其他相应的费用。

(四)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裁决书中决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和证人作证费用等。仲裁庭在确定上述费用时,应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有关因素。

 

第六十五条 期限的计算

(一)本规则规定的期限或者根据本规则确定的期限,应当自期限开始之次日起算。期限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限之内。

(二)如果期限开始之次日为送达地公共假日或者非工作日,则从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开始计算。期限内的公共假日和非工作日应计算在期限内。期限届满日是公共假日或者非工作日的,以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三)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仲裁庭尚未组成的,由仲裁院决定。

 

第六十六条 保密

(一)仲裁不公开进行。

(二)如果当事人同意公开审理,由仲裁庭作出是否公开审理的决定。

(三)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证人、翻译、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庭审记录人员、仲裁院工作人员等相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或程序有关情况,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信息技术应用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院或仲裁庭可以决定全部或者部分仲裁程序借助信息技术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网上立案、送达、开庭、质证。

 

第六十八条  选择性复裁程序

(一)在仲裁地法律不禁止的前提下,当事人约定任何一方就仲裁庭依照本规则第八章作出的裁决可以向仲裁院提请复裁的,从其约定。适用本规则快速程序的案件,不适用本条规定的选择性复裁程序。

(二)选择性复裁程序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选择性复裁程序指引》的规定进行。

 

第六十九条 异议权的放弃

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本规则、适用于仲裁程序的其他仲裁规则、仲裁庭的任何决定或仲裁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或条件未被遵守的情况下,仍继续参与仲裁程序且未及时提出书面异议的, 视为其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七十条  责任的限制

仲裁员、仲裁院及其相关人员均不就依本规则进行的仲裁中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任何民事责任,除非是不诚实的作为或不作为。

 

第七十一条 规则的解释

(一)本规则条文标题不用于解释条文含义。

(二)本规则由仲裁院负责解释。

(三)除非另有声明,仲裁院发布的其他文件不构成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七十二条 规则的施行

本规则经仲裁院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自2019年2月21日起施行。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仲裁院受理的案件适用本规则。仲裁院在本规则施行前受理的案件,仍适用受理案件时适用的仲裁规则;当事人一致同意的,也可以适用本规则。

RELATED NEWS 相关新闻